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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峰因胁迫杀人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判决日期:2009年法院名称:东京地方法院审判类型:判决
案号:平28号2622/平28299
案件名称:胁迫案、杀人案
判决结果:有罪(有期徒刑20年(要求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 文书编号:
案例总结:
被告人拍下刘欣穿着内衣的照片,并称“我可以联系到你妈妈,还有你爸爸的联系方式,我不用发朋友圈,但我可以发给你爸妈的,还有视频,你要看吗?”消息内容是通过手机发给前女友(当时24岁)刘欣,显示通过对刘欣个人名誉的损害进行恐吓。并在江歌家的走廊房间刘欣借用的公寓201,怀着杀机,用准备好的刀,在江歌(当时24岁)的脖子上捅了几刀,导致江歌左颈动脉受伤,失血过多。胁迫案件和杀人案件。
来源:.japan
法官简历:省略
内容
正文
原因
(犯罪事实)
2011 年 11 月 2 日下午 4 点
2nd 同月 3 日凌晨 0:16 左右
(证据展示)
(补充说明)
第一个争论点
法院第二次判决
1关于被害人姜戈的受伤情况
2关于被告是否对江歌进行了急救
3 关于刀
4 总结
5 辩护人的主张
6 总结
(适用法律法规)
(量刑原因)
1考虑本案的量刑
2 本案被告人被害
3 本案被告人被害
判决日期:平成29法院名称:东京地方法院审判类型:判决
案号:平成28号2622/平成28299号
案件名称:胁迫、杀人案
判决:有罪(20年有期徒刑(请求:20年有期徒刑)文件编号:
关于对上述被告人的胁迫案和杀人案,本院有原检察官健远良太、渡边庆、私人律师a到庭审理。
判决如下:20年。
拘留20年等待宣判0天算刑。
原因
(犯罪事实陈述)
被告
2011 年 11 月 2 日下午 4:48 从左到右,直到下午 5:00 左右。同日,从东京都新宿区地铁b线c线(以下简称)的a站乘坐电车到东京都千代田区(以下简称)所在的同线d站下车,自己用他给前女友刘欣(当时24岁)发了一张刘欣的内衣照,“我可以联系你妈妈和你爸爸的联系方式,不用发朋友圈,不过我可以给你爸妈发个视频,你想看吗?”当时给刘欣看了照片和文字,说明刘欣是被人胁迫损害个人名誉的。
当月2日3日 周日凌晨0点16分左右,当时刘欣所住的东京中野区大内公寓(以下略)的201室,当时在江歌的走廊里时间,带着杀机,在江歌的走廊上用了一把准备好的刀。葛(当时 24 岁)在颈部接受了多次穿刺。因此,当日凌晨2点20分左右,江歌被送往东京新宿区f医院(以下省略),江歌因左大动脉受伤失血过多而死。
(证据展示)
括号中的数字是证据关系卡中的检察官请求编号,括号中的第一个数字是证据关系卡请求编号中的律师请求编号。
所有关于审判的事实
(证据显示省略)
(补充说明)
第一点问题
本案的争论点是第二项审判事实,杀人的过程,特别是作为凶器的水果刀(以下简称本案刀)是否是被告人准备的提前,以及杀意产生的时间。
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刀不是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杀人意图是在被害人颈部受到致命伤后形成的,被告人应当构成谋杀未遂罪。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持刀刺伤受害人颈部,意图从一开始就杀人。补充说明如下。
本院二审判决
1关于被害人姜戈的受伤情况
本案中的刀是一把刀身长约9.3刀,江歌脖子上一共被刺伤和割伤11处。脖子上的伤口中,深达8厘米的伤口多处,后颈处有穿透性伤口。其中,致命伤为左总动脉损伤达8厘米的刺伤(以下简称6号伤)。就创伤数量而言,颈部至少有 11 到 12 次袭击。此外,江歌当时所穿的外套和衬衫的领口和肩部附近有10多处伤口,穿破外套的情况也不少。而且,从他身上的一连串刺伤和夹克破损来看,江歌所在的大内公寓201房间大门前的区域非常狭窄,可以认为是发生在某地的案件。很短的时间。
综上所述,从本案的刀形、江歌受伤的位置和程度、脖子上的多处穿孔、江歌穿的衣服的破损情况、被砍的部位和位置等。被告人的谋杀。看了看时间等等,被告人一开始就打算用杀意刺穿江歌的脖子。
2关于被告是否对江歌进行了急救
根据证据,被告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江歌颈部大量流血,在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的情况下,在江歌眼前昏迷不醒。当场离开。此外,被告人瞄准江歌的脖子连续刺穿后立即离开。从被告人的态度可以判断,被告人不顾江歌的生命危险,没有采取行动阻止江歌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
3 关于凶手的刀
根据证据,本案的刀是一把带刀鞘的水果刀。考虑到刀鞘在袭击过程中被移走,现场没有留下刀鞘。此外,现场没有在江歌的包包和衣服中发现剑鞘。此外,在大内公寓的201房间内也没有发现剑鞘。此外,事发后,刘欣被置于警方监管之下,遗物难以处理。没有考虑这把刀属于刘鑫或江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推断,凶器水果刀是被告人本人带到现场的。
4 总结
基于以上情况,可以认为被告人用自己准备的刀子对准江歌的脖子,反复刺伤和割伤,造成了致命伤——左大动脉损伤,刺破这个的行为甚至。此外,从本案被告人持刀瞄准的颈部属于人体主要部位判断,本案刀用于刺伤最多江歌案件,被告人离开江歌。案发后流血不止,当场离开,可以确定被告人从杀人开始,对江歌有着强烈的杀意。因此,被告人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5关于辩护人的主张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中的刀不是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6号伤口是在被告人与江歌的争执过程中意外发生的,所以被告人当时对江歌并无谋杀意图,被告人随后的刺伤行为与江歌的死亡只是缺乏因果关系的行为,仅适用于谋杀未遂。
⑴关于被告与姜戈的争吵
辩方称,本案被告人与江歌抢夺江歌星的刀,引起纠纷。
但基于上述情况,已认定刀是被告人带到现场的,辩称一开始就认为刀在江星儿身上的假设缺乏可信度。
另外,根据证据,江歌的两根手指有多处防御性损伤,衣服上也多处受伤。据此,被告人手上的防卫伤不予承认。 (被告人左手大拇指根部的伤疤,根据F博士的证词和案发后18小时左右拍摄的被告人左手照片,被告人手部受伤并非因谋杀。)这样一来,江歌和被告人的手指无论有没有受伤,本案的刀柄都在被告人手中。江歌在躲避被告人攻击的同时造成了上述防御伤害。
被告人供述从江歌星手中拿刀引起纠纷的供述没有证据支持,与客观事实不符。
(2)声称江歌的致命伤是偶然发生的
辩方称,本案被告人与江歌争吵时,不慎用刀刺伤了江歌。脖子受了致命伤。后来,被告人看到江歌的样子,认为如果江歌还活着,他的亲属就要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如果江歌死了,没人知道凶手是谁,所以他杀了江歌。他又在江歌的脖子上捅了十几刀,然后就逃了。这时候刘欣已经报警了,他没办法向刘欣求助。他和住在大内公寓203房间的人,只是对视了片刻,都没有寻求帮助。给他们。
但从一开始,江歌颈部的致命伤是由一连串刺伤造成的,被告人的杀意很明显,不承认只有6号伤口是意外发生的。
另外,如果江歌脖子不小心被刺伤,立即采取救命措施是常事,而当时的案情表明被告人有救人的机会,但被告人无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而是带着真正的杀意刺杀了江歌。如果是误伤,那他怎么还有真意要杀江歌?这种借口是极其不自然、不合理、不可理解的。
辩护律师再次声称,被告人看了大内公寓203室的人片刻,便有杀江歌的意图,导致随后的暗杀。不过,据住在大内公寓203房间的人的证词,被告人对视了一眼后,关上了入口的门,然后就听到了人们离开的脚步声。两次供述的内容不一致。住在大内公寓203室的人的供述没有问题,所以不接受被告人的供述。可接受。
(3)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均不可信。被告人基于辩护人的辩护所提出的主张也不可接受。
6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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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讨论了辩护人的所有其他主张,也没有合理怀疑的余地,上述被告人具有强烈的杀意,连续数次刺穿江歌的脖子。
(适用法律法规)省略
(句子理由)
1 考虑本案的核心:审判事实第2项中的凶杀案。
2本案被告人被谋杀的过程
被告人在要求和解前到前女友的工作单位提出和解,前女友以他已经喜欢某人为由强烈拒绝。因此,被告给前女友发信息。一条信息说:“如果你和他约会,我什么都不做。”几个小时后,他在自己家换了衣服,拿着本案的刀,来到了前女友住的公寓(被害人那边),在公寓的外楼梯。 ,提前伏击,伺机杀人。然而,前女友和被害人一起回家江歌案件,在被害人之前进屋,被告人和前女友没有见面。之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所在的走廊进行了审理事实第2项的命案。
3 本案被告人谋杀
根据被告人被害的情况,属于反复用利刃刺入受害人颈部的极其危险的行为。可以看出,此时的被告人,有着非常强烈的杀意。此外,被告人不仅携带刀具,还准备了换洗衣服。可以认为他已经做好了杀死前女友的心理准备,去了受害人的住处。而且,被告人本可以在事态没有按照他自己的想法发展的情况下离开,但却无缘无故地杀死了受害的受害人。在从准备刀具到杀人的一系列行为中,被告人完全不顾人命,态度极其恶劣,应予以强烈谴责。此外,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本案使用刀具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过程和原因作出无理供述,试图将其转嫁给被害人及其前女友,并始终保持态度。的免责。从这样的态度来看,被告人并没有任何真诚的反省。
除上述情况外,按正文所述进行判断。结合审判事实第1项被告人实施的胁迫行为,参照其他使用凶器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量刑
请求量刑 – 20 年
平成 2009 年 12 月 27 日
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 13 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