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熊智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审理互联网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收货人收到的货物视为认可货物”)质量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这一规定的针对性不言而喻。随着网络购物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各种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商家单方面将“签收为合格商品”视为比较普遍的现象。相信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第一次打开快递,发现产品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部分商家将“签收为合格品”视为潜规则,或许是因为担心这种情况:自己寄出的产品完好,但发货后被消费者损坏网购新闻,消费者以此为由要求退货。因此,商家希望在快递环节让消费者仔细检查确认,以免因快递环节造成的货物损坏责任转嫁到自己头上。
但问题是签收只意味着快递已经到了消费者手中,很多产品还没有开箱网购新闻,无法确认是否完好,质量是否达标. 而且,目前的网购普遍采用快递柜和收货点配送的方式。门到门的送货相对较少。当货物未经核实甚至没有被消费者收到时,快递已经完成签收。
在此前提下,如果商家将收货与否作为退货的核心依据,就会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的风险和负担,并通过转移自己的责任过度放大消费者的义务。
网上购物不同于线下消费。消费者不可能像在商场购物那样当场检查商品,所以特殊商品有7天不合理退货规定。商家将签收商品等同于认可商品质量,单方面制定游戏规则不利于公平交易,不符合七日无理退货的精神。
因此,此次最高法颁布的《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签收即视为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商家以消费者“已签收,即表示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退货,诉至法院,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规定》还明确“开包后不能退换货”,不予统一支持。只要不影响产品的完整性,在产品经过检查和拆包后,仍然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直接点出了很多消费者的痛点:有些产品没有开封检查,不知道有没有质量问题,但商家却表示,一旦开封,不退不换。这不是很荒谬吗?3月15日《规定》实施后,这一悖论将不复存在。商家不能再以拆包为借口。
《条例》的出台,就是要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身的责任。毕竟,在网络购物环境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商家利用经营优势单方面行使解释权,使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的责任,消费者将难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好在,对于网购侵权纠纷,法律保护网正在不断地被编织得严严实实。《条例》的颁布,为相关侵权纠纷的审理提供了依据,让消费者更加敢于维权,同时倒逼商家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尊重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
编辑|甘琼芳